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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利诉文图拉乡市法院案

时间:2014-01-08 点击: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订立了一个由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的合同,但工作未能按时完成,被告则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原告在起诉时提出了两种诉因:
  一、双方的合同关系;
  二、原告已经提供的服务和提供的材料。
  被告则主张:
  一、根据《加州民法典》第1689.5条,双方签订的是一个上门兜售合同;
  二、依该法典第1689 .7条,这种合同的卖方必须通知买方,买方有权在合同签订后3日之内解除合同,但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没有这种强制性的通知。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提出:
  一、根据该法典第1689.7(e)条,被告有权在原告给予这种通知之前的任何时候解除合同;
  二、依该法典第1689.11(c)条,原告无权就其提供的服务得到任何酬金。被告还要求原告返还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部分费用。

这是有关合同与不当得利之债关系的问题。
  法院判决理由如下:
  一、从技术上讲,制定法赋予了买方在任何时候取消合同的权利,使被告得以对原告提出的第一项诉因进行抗辩,可是在本案中,被告显然是在原告完成了绝大部分工作之后才行使这种制定法授予的解除权。
  二、法院否定了制定法赋予了被告依该法典第1689.11(c)条规定的权利,而支持原告提出的第二项诉因,即基于不当得利而存在的准合同的理论,原告仍有权依不当得利的理论就使被告房屋得到改善而得到合理价值的补偿。
  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败诉。原告有权依不当得利的理论就使被告房屋得到改善而得到合理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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