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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布拉姆斯诉伊利诺斯足病学院案

时间:2014-01-05 点击:

  本案中,原告曾是被告学院的学生。入学后的两个学期原告因学习成绩太差,被学院除名。
  原告后来对该学院提起诉讼称该学院违反了合同。他要求继续在该学院学习,并由学院在学习上对他提供帮助。原告的理由是:学院曾告诉他,他不用为他的学习成绩担忧,学院将尽一切努力帮助他,包括为他提供一些变通的办法;由于学院作出了这些许诺,他与学院之间发生了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关系。
  另外,学院的《学习手册》中有关于对学生进行评估的条款。该条款规定:“我们希望,教导人员能够定期就学生的进步情况通知学生。……期中考试一结束,学生就会收到有关其排名的通知。在必要的时候,学生将得到有关其学习进展的书面情况介绍。”但是学院从未就他在学业上的情况发通知或书面介绍给他,原告认为学校违反了《学生手册》中的这一条款。

  本案涉及要约及合同成立与否方面的问题。
  而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以下问题入手:
  第一个问题是:原告与被告的口头合同是否成立?
  虽然学校就学习的问题对原告有过相关陈述,但是法院认为除非原告所称的这个协议的条款十分确定和肯定,否则一个有约束力的和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口头合同不可能存在。因为被告对原告所作的陈述是含糊的和不明确的,并没有涉及到具体性的问题,比如,它并没有向原告说明,当原告无法通过考试时,为他提供什么样的帮助以及找出什么样的变通办法。因此,被告所说的话不构成有约束力的许诺,所以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口头合同。
  第二个问题是:《学生手册》是否是学校与学生间的合同?
  法院认为,《学生手册》中的这一特别条款并不是一项由学院发出的要约或作出的许诺。原告也并不因此而拥有对其作出承诺的权力。从性质上说,这一条款只是一种无强制执行效力的对于意愿、希望或期望的表述。
  综上所述,在艾布拉姆斯与伊利诺斯足病学院的争论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所说的话不构成有约束力的许诺,且《学生手册》不是学校与学生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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