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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德拉夫诉麦克莱伦案

时间:2014-01-02 点击: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保证金协议,原告同意购买被告的住宅,并约定了付款日。
  但后来,原告拒绝签署结账单。被告发送给原告一份电报,声明原告应在付款日之前签字,否则,该保证金协议将被终止。
  原告表示被告必须把漏水的地下室修好,她才签署结账单。然而,证据显然表明,原告曾同意按该房屋现有状况成交,其价格也比一般房屋的价格低。
  被告最终拒绝出售该房产。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实际履行双方的协议。

  本案涉及合同解除方面的问题,经过了两次审理。
  在初审中,法院认为关于该保证金协议已被适当地解除的结论是错误的。
  解除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或者,有一方重大违约,另一方解除了合同。
  被告终止了其要约这一事实并不能表明其解除该协议的动机。相反,该要约的终止只能作为对原告的违约的反应,被告解除了自己的义务。原告提起诉讼以便使该协议得到实际履行这一事实表明,原告对于解除该协议既没有公开承认,也没有表示默认。由于该协议并没有被解除,那个规定胜诉的一方可以让另一方承担律师费的条款依然有效。
  在二审中,最高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并没有被解除。
  在本案中,两种情况都没有发生。实际情况是,被告给了原告一个宽限期,并在该期届满时“终止”了合同,但没有“解除”合同。其结果是,被告不再负有继续履约的义务,但双方的地位没有因合同的解除而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因此,合同中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条款依然有效。
  最终上诉法院确认了初审法院作出的除有关律师费的裁定之外的所有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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