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keham v. Mackenz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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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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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72岁的鳏夫Ball与原告67岁之寡妇口头约定,被告允诺如原告搬至被告处所与其共同生活,并照顾其生活起居至死亡时,原告可得到被告现住的房屋及其房内之所有家具等。而在双方之口头约定中规定,原告与被告生活在一起时,原告须支付住宿费及燃料费用。原告基于与被告之上述口头约定,决定放弃原公家配给的公寓,迁至被告处所与被告共同生活并照顾其起居。2年后被告死亡,却未依前述口头约定将被告之房屋及家具等留给原告,因此原告提起强制履行之诉,强制被告之财产执行人,按原告口头约定,将该房屋及家具移交给原告。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照衡平法之原则,原告既然已履行放弃原住公寓,搬到被告处,照顾其起居并自付住宿费及燃料费等,按照双方约定之方式履行,因此原、被告间必然有契约之存在,则原告可按原约定取得被告之房屋及其内之家具,应毋庸置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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