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姆斯诉伯吉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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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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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间存在一个选择权合同,该合同规定,选择权享有者如果要行使该选择权,必须在某年8月20日之前或者当天用挂号信通知选择权授予人,以表达其行使该选择权的意图。原告在该年8月20日寄出了行使选择权的通知,但被告没有收到这个通知。 本案涉及承诺有效性的问题,经过了两次审理。本案的争议是,当一个选择权合同规定在某一个特定日期的当天或之前发出通知,选择权享有人及时地并且以适当的方式发出了这一通知,但通知没有被收到时,该选择权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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