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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rnton v. Shoe Lane Parking Ltd.

时间:2013-12-30 点击:

  在本案中,原告要将其车留在被告的自动停车场,之前原告一直都泊在那里。在泊车场之外有一个告示,说明费用并有以下字:“所有泊车车主自负风险”(All cars parked at owner's risk)。当原告驾车人内时,自动人闸机送出一张票,票上印明泊车开始的时间。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原告开车进去了。他看到了时间,也看到票上有文字,但没有读它就把它放人了口袋。该票文字实际说:该票的发出受限于本泊车场上所贴的条例。要读这些条例,原告必须走一段路绕到另一个地方才能看到告示内容。原告从未想到去看。其中一个免责条款是免除被告对顾客汽车受损以及对顾客的人身损伤可能引政被告的责任,不管如何引起。当原告返回取车时,发生了意外,他受到了损伤。被告认为,依免责条款不予进行赔偿。

  本案涉及告示作为合同条款的问题。
  初审法庭在审理事实时,认为原被告对意外均有过错。
  上诉法院认为:由于在本案中它是自动投币取票机,与100年前的行李票案件不一样。在本案中合同在汽车入闸之时已成立有效,告示无效。
  因此判决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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