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雷泽诉埃德米斯坦案 Fraster v. Edmist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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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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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双方达成一项关于旅店买卖的口头协议,协议履行之后,原告称该协议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因而依欺诈行为法的规定是无效的,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第一笔分期付款。
被告则提出反诉,要求或者令原告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允许被告没收原告己经支付的第一次付款。
本案涉及不动产转让合同口头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
根据本案的事实,法院认为,当一个依口头协议购买不动产的当事人主动地终止合同时,只要卖方愿意并且能够履行该协议规定的由卖方履行的义务,买方就不能得到已经支付的那一部分购买该不动产的价金。初审法院发现,该被告是愿意并且有能力履行该合同的。
该合同是口头约定的,从而违反了欺诈行为法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原告要回其合同给付的企图得到优先的保护。
综上所述,法院的最终结论是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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