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s v. Lindsel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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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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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是英国羊毛厂商,被告是德国羊毛分销商。在1817年9月2日被告写信给原告,发出要约出售一批羊毛给原告,并指定回答应采用邮寄方式,但被告写错了地址,致使信件不能按正常时间到达原告。原告迟至9月5日方收到该信,并于当日投信承诺要约,该信9月9日到达被告。如果被告在发送要约时就正确处理信件,他本可在9月7日就收到回音的,但事实是9月9日才收到。因此,被告在9月8日将羊毛卖给了第三人。
原告诉被告违约,因为英国法律采用邮寄规则,因此其在9月5日就已承诺,合同应在9月5日生效。
被告主张,德国法律采用到达主义,因此合同不成立。
本案涉及承诺生效的问题。
法庭查明,正是由于被告的过错,原告的回复才迟到。因此,当原告在9月5日晚寄出承诺信时,合同即告成立。本案是承诺必须通知的规则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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