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inkibon Ltd. v. Stahag Stahl und Stahlwarenhandelsgesellschaft mb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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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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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买方,向作为卖方的被告购买铁管。买方是英国公司,卖方是奥地利公司,在英国无营业场所。在1979年5月,买方向卖方签订合同购买铁管。共有六份电传导致订立合同。在1979年4月20、23、26和5月4日,由买方发给卖方四份电传;卖方发给买方两份电传,时间分别是4月25日和5月3日。
本案涉及合同生效的问题。
上议院指出,telex应被视为“即时通知”的一种。
因此,Wilberforce勋爵指出,“已经收入课本的Entores规则,包括《Williston论合同》(1957年第3版),似乎既不会产生任何相反意见,又不会给商人造成任何困难,可以作为一项普遍原则。”
Wilberforce勋爵进一步指出,上述的解释并不等于认可这个规则已变成统一规则(universal rule),相反当事人订约时的情势及意图更为重要,甚至可以取消这种统一规则的假设,因为:“发送人和接收人不一定是待签订的合同的负责人。他们可能是仅拥有有限权力的雇员或代理人。信息也许不能立即到达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根本并无使之到达实际接收人的意图;信息可能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发出的,或者是在夜间发出的,这样发信人本来就打算或以为信息会在以后的时间内被阅读。收信人这边可能产生什么错误或者失误,导致信息不能在发信人预期的或相信的时间内到达收信人。信息可能是用第三人操作的机器发出和/或接收的。还有许多意外可能发生。没有哪项通用的规则可适用于所有的情形;必须通过对当事人意图的理解,通过合理的商业操作规则,某些情形下,还得通过判决来解决争议……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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