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rachand Punarnchand v. Temp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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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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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就到期款项向债权人签发了一张本票,债权人以本票为由起诉。
沃恩,威廉姆斯(Vamt~ngrdliam)法官认为,当债权人接受了较少的数额作为还款时:第一,该本票不再成为流通票据,如同债务人的签名被抹去一样(这一点相当引人注目,可以理解法官为何急于论述第二点)。
第二,债权人现在是为了第三人的利益而信托持有该本票——实际上,第三人购买了该本票的受益权益。
第三,起诉债务人实际上是对第三人的欺诈,所以法庭不能协助这种欺诈,只能判定债务已经不存在了。这种情况赃也由《1999年合同(第三人权利)法》管辖,使债务人可以自行抗辩,避免了这些复杂的问题。但是,如果上述关于信托的解决方法是正确的,那么对债务人的利益则是有条件的——第三人可能能够根据本票起诉,而且可能在诸如债务人突然收到一笔钱财却拒绝还款给第三人的时侯获得胜诉。
法院判决债权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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