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逊诉柯伦案 Johnson v. Curran |
|||||
|
时间:2013-12-16
点击:
|
|||||
|
本案的上诉人是原审中的被告,被上诉人是原审中的原告。在本案中,被告邀请原告的乐队在其经营的夜总会演奏,双方在合同订立之前曾口头约定,上诉人可以解除合同,只要她提前两个星期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之后,该乐队表现的并不令人满意,上诉人依口头约定解雇了该乐队。为此,该乐队在地区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赔偿损失。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其在上诉状中声称,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只是双方达成的协议的一部分,法院应当接受双方的口头协议。
被上诉人则认为,口头证据通常不能用来改变双方协议的书面条款。双方的书面协议已明确规定了雇佣该乐队的期限,因而口头协议是无效的。
本案涉及到口头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一审中,地区法院判乐队胜诉。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该书面合同规定了确定履行合同的期限,根本没有提到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诉人主张的口头证据与书面合同的明确条款是相抵触的,从而与书面合同条款发生了矛盾。
因此,法院的最终结论为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口头证据是不能被接受的,该口头协议无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