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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ley v. Marborough Court Ltd.

时间:2013-12-15 点击:
在该案件中,夫妇俩住进一家旅馆,付了一周的租金及杂费。他们走进分派给他们的房间,看到房间墙上有一告示写明:旅馆业主不对房间里的失物负责,除非物品交由保险箱保管。妻子关上带有自动锁的门,下楼将钥匙吊挂在接待处的钥匙悬挂板上(所有钥匙均悬挂该处)。当她不在时,第三人取走了该钥匙,开了门偷走了皮大衣。原告起诉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告示为合同的一部分。
本案涉及告示是否为合同格式条款的问题。
法庭认为,在原告看到告示前(即在柜台交钱),合同已成立;房间墙上的告示是在合同成立后方为一方当事人所知的,故不能被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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