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宁诉戴尔案 Downing v. D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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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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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被因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的转让问题发生争议。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个有条件销售合同。在该合同中,原告同意把其所有的一家餐馆和一处住房卖给被告。
被告按合同规定,并经原告同意,将该合同转让给了沃特金斯。
后来,沃特金斯又把该合同转让了菲茨杰拉德。在这次转让发生时,原告要求得到并且实际上收到了12000美元的预付款,以便扩大自己一方的担保权益。
然而,沃特金斯后来重新承担了付款义务,并且最后又把合同转让给了亨尼卡特。亨尼卡特将分期付款支付到1975年10月1日,在这之后便停止了付款。
1975年12月13日,原告按合同规定把这一违约的情况通知了被告。此后,原告对被告和沃特金斯起诉,要求得到尚未支付的款项。
这是关于合同转让中,转托人对债权人的义务何时免除的案例,经过了两次审理。
初审法院认为:
一、当事人的意愿这个使合同更新的关键因素可以从特定的协议或者从新的债务人承担义务的背景情况得到显示。
二、被告对沃特金斯的转让导致了更新合同的效果,从而解除了被告的合同义务。
所以,初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令沃特金斯向原告支付18809.21美元。但该法院驳回了原告对被告的权利主张。
二审法院认为:
一、无论是在初审法院的备忘录中还是在被告的答辩书中都没有表明,所列举的这些后来事件与某种更新合同的意图具有逻辑上的联系。除非受让人违约,否则,原告无权重新要求被告付款。在违约发生之后,原告立即通知被告,要求他付款。因此,原告没有“指望戴尔”这一事实是毫无意义的。同样,我们也看不出原告要求额外地支付12000美元的预付款以便扩大其担保权益。
二、因此,我们并不需要也不应该在该转让书的语言之外找寻证据,该转让书的语言是清楚的和毫不含糊的。完全不存在合同更新的情况,被告也没有被解除义务。
二审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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