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mins v. Moreland Street Properties 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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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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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被告在一次会谈中同意买原告的房屋,作价39000英镑。在这次会谈中,被告给原告一张39000英镑的支票作定金,支票应收人为“X”和“Co.”——“Co.”为原告律师。原告然后给被告收据,在收据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并注明:39000英镑乃是“我同意以39000英镑的价格出售的XX物业之定金”(deposit for the purchase of [XX]which I agree to sell at £39000)。后来被告停止兑现已发出的支票,撤销了合同。原告诉被告违约。
被告辩称应适用1925年《财产行为法》(Law of Property Act l925)的第40条。因没有文字依据,签名合同不能执行。
原告称被告签名的支票及原告签字的收据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备忘录(memorandum)。
本案涉及合同形式的备忘录问题。
Jenkins法官这样解释法律:“为了将不同文件结合在一起而证明一个合同,需要有一份由被诉的当事人签署的文件,此文件单独虽然不具备备忘录所需的全部因素,但的确包含一些明确或暗含的与其他文件或交易相关的资料,这一点是十分必要的。这些能够说明问题的资料,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可用来解释其他的交易,证实与它有关的其他任何文件。在这个过程中,若找到另一份含有被诉的当事人签署的文件中没有的所有有关此交易的书面条款,则这两个文件合在一起可足以构成一份第40节所要求的备忘录。”
在本案中,被告虽然签字给了一张支票,原告的确也写上收据并加以注明,但这两个文件不能有效地连在一起读,因为支票并非付给原告,而是付给律师事务所(虽然是原告的律师事务所)的。支票没有提到物业买卖事宜,也没有提到收据,原告不能证明两份文件互相提及彼此存在,故原告败诉。
上诉法院判决支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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