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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斯诉德雷斯尔案 Jones v. Dressel

时间:2013-12-12 点击:
本案的原告17岁时与被告公司订立了一个合同。该合同允许原告使用被告公司的娱乐性延缓张伞空降设备,包括使用飞机把人送到空中一定的高度。该合同包括了一个禁止向法院起诉的条款和一个免除被告责任的条款。
原告年满18岁时,他乘坐被告公司的飞机在起飞后不久坠落下来,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因此,他以过失和有意的胡作非为从而导致飞机坠毁为由对被告起诉。
本案涉及免责条款的有效性问题,经过了两次审理。
在一审中,初审法院依合同的免责条款判被告胜诉。
在二审中,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依据上诉人的理由,作出如下分析:
一、上诉人提出,他在成年之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通过提起诉讼否认了合同的效力。
法院认为,当原告使用被告公司的跳伞设备时就接受了该合同的利益,从而认可了该合同。
二、上诉人主张,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考虑,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在决定一个免责协议是否有效时,必须考虑到以下几种因素:是否对公众负有责任;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合同签订得是否公平;当事人的意图是不是用清楚的毫不含糊的语言表达的。
因此,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对公众的责任。
三、上诉人认为其受到的伤害是飞机坠毁所致,造成伤害的过失责任不在双方协议的范围之内。
根据《联邦管理法典》的规定,该被告公司是一个公共承运人或正从事“商业性经营”。
在本案中,自由飞翔运动航空公司没有从事“商业性经营”或者作为一个与延缓张伞空降运动有关的公共承运人行事。该公司从事的空中运输是从属于该公司的主业的。《联邦管理法典》规定的私人空中租赁服务业应谨慎从事和保障安全的标准在这里并不适用。
综上所述,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认为该免责协议并不因对公共政策的考虑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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