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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tler Machine Tool Co v. Ex-cell-O Corp.

时间:2013-12-11 点击:
在本案中,卖方在5月23日向买方发出要约,用卖方自己公司的标准合同向买方推销其器械工具。买方在5月27日用买方自己公司印制好的标准格式定单向卖方发出回复,函复中有几方面重大修改,尤其是没有卖方5月23日要约中的价格变动条款(内容为卖方有权在实际送货时根据当时市场行情调整价格)。买方的格式定单中附有撕掉退回通知便条,该便条要求卖方在上面签名,便条附有以下文字“我们接受你们印有条款的订单”(We accept your order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ated here on.),卖方签了便条并退回买方,但同时卖方又写上几个字:卖方将按5月23日卖方报价单履行买方定单(这自然包括了5月23日的价格变动条款)。之后双方均按定单履行合同,过了几个月,卖方要调升价格,买方不同意,诉讼发生。
本案涉及合同成立中新要约的问题。
英国上诉法院的判决推理分析了几种可能性:没有合同;合同“最后一击”方法(1ast shot solution),以案件中哪个更有合约性而定文件没有是否优先之分,因为此文件取消旧文件;从全部文件中寻找能共同约束双方合约关系的条件、内容。
法庭大多数最后采用“最后一击”法(1ast shot solution),认为买方的标准定单是新要约,卖方在便条上签字并退回属于承诺,因此没有价格变动条款,卖方的附言坚持按自己的印制合同中条款无效,附言的效力仅在于区分标的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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