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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伦特诉米德威-丰田公司案 Parrent v. Midway Toyota

时间:2013-12-10 点击:
在本案中,原告15岁时受雇于被告米德威-丰田公司时背部受伤,被告承认对原告的负伤负有责任。原告作为未成年人与被告签订了一个由被告进行赔偿的最终和解协议。原告的自然监护人和原告进行了谈判,但只有原告在和解协议签字,其监护人没有反对,但没有会签这份协议。
之后,原告作为权利要求人要求重新确定其权利,并向工人赔偿法院提出申诉。工人赔偿法院做出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是否可以撤销的问题。经过两次审理。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权利要求人的监护人虽然没在协议上签字,但是对该和解协议作了充分的考虑,代表被监护人认可和同意了这份协议,这个认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签字。
在二审中,法院引用了《蒙大拿州注释法典》的规定。
而结合到本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被告认为,该合同是有强制力的,理由如下:
(一)权利要求人的监护人在原告签字时表示同意且没有任何异议。
(二)谈判过程中,权利要求人的监护人已经意识到了权利要求人的合同权利并且没有表示反对。
二、法院不赞同被告的主张,法院认为:
(一)监护关系仅仅影响到其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并不能扩大其对该未成年人的财产的权利。权利要求人是惟一的合同当事人,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是有权否认和解除这个合同的。
(二)法院不鼓励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
(三)保险商、被告的代理人和工人赔偿法院在工人赔偿法领域拥有的专长和知识远远胜过权利要求人和其监护人。但是他们却无视法律。
综上所述,法院判定该最终和解协议无效。法院将这一案件发回工人赔偿法院重审,并要求其审理与这一判决意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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