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约诉韦纳有限公司案 Mayol v. Weiner Companies,Lt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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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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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买方与卖方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但买方并不知道在此之前卖方与承租人有租房契据,从契据中,买方第一次了解到,该承租人拥有购买该不动产的选择权。
买方表示拒绝购买该不动产,并要求卖方将那笔违约金偿还给他,卖方拒绝。因此,买方对卖方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合同意思表示中单方错误的问题,经过了两级法院的审理。
初审法院认为,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的意图是,在承认该承租人的全部权利的前提下购买该财产,其中包括了该承租人购买该财产的选择权。所以,该法院判卖方胜诉。
而上诉法院却认为:
一、初审法院的解释与当事人出示的大量确凿证据是不相符合的。
二、该出售条件的第11项列举了基于该土地的所有权而存在的各种不动产权益,而“从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段话在第11项中并没有出现。
三、在审理记录中没有任何东西显示,卖方曾经以为买方会把“从属于承租人的权利”理解为从属于该承租人对购买的选择权。
四、从该合同使用的语言中,以及从签署这个合同时发生的情况中,买方没有理由知道,他所签订的购买土地的合同从属于一项对购买该土地的选择权。
五、卖方也没有理由相信买方会认为他正在购买一块从属于承租人对购买的选择权的土地。
综上所述,上诉法院最终判决,买方有权要求偿还存放在第三方手中的那1000美元违约金。
推翻原判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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