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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ghes v. Metropolitan Railway Co.

时间:2013-12-06 点击:
在本案中,房东(原告)出租房屋给房客(被告),房东通知房客6个月内维修好房屋(1874年10月22日)。跟着从1874年11月28日开始到1875年4月19日,房东、房客一直谈判购买房客所余租期问题,最后谈判破裂。1875年4月19日,房客的律师致信房东,告知他房客准备开始维修房屋。房东不同意,认为6个月时间已过,就起诉房客违约。 本案涉及要约撤销的问题。
上议院的判决是:由于双方进入谈判,因此意味着房东同意中止原来要求房客在6个月内完成维修的要求;当谈判破裂时,则6个月的期限应从破裂之日超重新计算。现在房东从通知之日起计算,违反了“不得反悔原则”,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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