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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tearoa International Ltd. v. Scancarriers A/B

时间:2013-12-04 点击:
  在本案中,被告(船公司)发给原告(出口商)一份电传,同意载运货物价格上升为每吨120美元,并同意该价格有效6个月。在货物装运2个月后,被告拒绝原告欲订船期继续装运,原告诉被告违约。
本案涉及合同成立中要约的问题。
一审法庭认为电传仅构成装运价格的要约,并不构成装载合同本身,因此被告无责任继续提供舱位,原告败诉。
二审上诉庭则采用客观标准,认为“存在着以特定价格航运货物的合同,不得无理拒绝接受以此运货价格装船的货物”。
终审枢密院的Roskill法官代表多数法官所做的判决词说:“为了确定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向合同双方明确表示过的条款上添加其他并未经双方明确同意过的暗示条款,且藉此明确表示过的条款和暗示条款一起来建立一份否则便不合法有效的合同的做法,原则上是不正确的。”即是说,装运价格是明确由双方同意的,但装运数量是暗示的,未经双方同意;法庭不能把他们放在一起而最终建立起一个在另外的情况下本身无法律效力、但只因法庭之行为而有效的合同。
因此,终审枢密院推翻了上诉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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