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法规案例» 国外案例» 合同法 >

布克诉米德帕克木材公司案 Booker v. Midpac Lumber Co. Ltd

时间:2013-12-01 点击:
在本案中,被告布克在一次汽车碰撞事故中受伤雇佣原告英格曼为自己的律师,双方订立了一个或然费合同,根据该合同,如果能从肇事者处得到赔偿金,该费用的1/3将归英格曼所有。之后,原告作为被告的律师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无理由地解聘了原告,雇用了其他律师。原告为得到律师费向法院起诉。在一审中,原告认为,他有权得到的律师费为合同规定的金额减去新聘请的律师完成的工作小时所应占有的比例。在二审中,上诉人英格曼主张,该下级法院不应拒绝考虑争议双方订立的合同,不应拒绝考虑该汽车碰撞案的价值,不应在该案结案之前决定其律师费是多少。
本案涉及损害赔偿金的计算的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当以特定事件的发生为先决条件计算损害赔偿金的时候,如果该事件还没有发生,那么该如何计算这种损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在一审中,下级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过一个书面的或然费合同不能作为一种因素加以考虑,因为那个汽车碰撞案还没有结束;同时,对聘请律师所完成的工作的比例也无法计算。法院所要考虑的惟一因素是,英格曼做了什么。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英格曼所花费的可索取费用的时间至多为25小时,每小时应得诉费为60元,因此,布克应向他支付1500美元,再加上费用支出。
在二审中,法院的理由如下:
一、如果当事人专横地无故行使解聘的权利,被解聘的律师有权得到补偿。因为律师与当事之间的关系纯粹是以私人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律师与当事之间绝不应存在摩擦和相互猜忌。
二、应当依什么标准或依据计算给律师的补偿费,各个法院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法院认为,一个根据或然费合同受到雇用、在全部完成其工作之前被无故解雇的律师无权依该合同得到全部的补偿,而只能依不当得利的理论就其已完成的工作得到补偿。 另有些法院认为,该被解聘的律师除了可就其已经完成的工作要求得到补偿之外,还可依其选择依推定履行的理论要求得到约定的赔偿金,或者依违约的理论要求得到损害赔偿金。
三、从先例上看,卡罗尔诉米亚罗案是这方面的权威案例。该案就法律问题作了如下陈述:
(1)不管被解聘的律师的目标或原当事人的目标是什么,初审法院都可依其裁量权在该案审结之前或该随机事件发生之前决定律师费的数额。
(2)初审法院有权依其裁量权决定,被解聘的律师应得的律师费是否取决于该案的审理结果。
(3)在决定被解聘的律师应得的律师费的数额时,初审法院应考虑“全部有关的因素”。
四,夏威夷采纳了“合理费用”(reasonablefee)规则。上诉法院认为,仅以小时为计算依据,根据该律师合理地使用的时间向他支付酬劳而拒绝考虑其或然费合同和其合理地估价的案件价值,不能满足对"全部有关的因素"都应给予考虑这样一种要求。这样做等于把裁量程序简化成了用算盘加减的过程。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结论,下级法院断然拒绝考虑两种有关的因素,构成了明显的对裁量权的滥用。推翻原判并将本案发回重审。在进一步审理时,应与本判决意见保持一致。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