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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armaceutical Society of Great Britain v. Boots Cash Chemists(Southern) Ltd.

时间:2013-11-30 点击:
在本案中,被告将药店改成自助商店性经营(像今天的超市)。客户在进入商店后,可提一只篮子,然后从货架上挑选药品,放入篮中,带去柜台付款。在付款柜台前有一位注册药剂师,如有必要可以阻止顾客取得任何药品。
原告(医药协会)控告被告违反《1933年药房与毒物法》(Pharmacy and Poisons Act l933(UK))第18条。该条规定非经注册药剂师检验,销售任何名录上的药品均属非法。
本案涉及合同成立中要约邀请的问题。本案的争议点是销售(sale)何时发生?是顾客将药品放人篮中——承诺——从而发生销售(sale)或付款才理解为发生承诺?
上诉庭Goddard法官毫无犹豫地判定陈列药品的行为这仅是“要约邀请”(invitation to treat),不是“要约”(offer)。法官大人是如此推理的:“此交易方法与不提供自助服务的商店的交易方法不同。因此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店主已提出了向任何人出卖此商店内任何商品的要约,任何来到此商店里的人都可以说‘我接收你的要约’而坚持购买任何商品。Goddard法官同意拿这个案例来说明问题‘一个人走进陈列了书籍的商店里。对于绝大多数书店,顾客可随意入内,拿起书本翻阅,即使他们不会真的买下它。直到顾客将某本书拿到店主或店员那里,对他说‘我想买下这本书’,卖书者说‘可以’,才产生了合同。而卖书者看到被顾客拿起的书,也有权说‘很抱歉,我不能把这本书卖给您。这一版只剩这一本了。我已经答应把它卖给另外一位顾客了。’因此,在此案中,仅仅有顾客从货价上拿起某瓶药品的事实,不等于对销售要约的承诺。顾客提出的是购买要纣,在买者的购买要约得到对方要价的承诺之前,买卖尚未成立。”
上诉庭接受这种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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