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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杜依尼诉教育委员会案 Arduini v. Board of Education

时间:2013-11-29 点击:
在本案中,原告是被告雇佣的教师,被告文件规定,任何雇员在违反雇佣合同时,必须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当原告来任教时,被告寄给他一个通知,告诉他工资数额并附随有关上述违约金的文件。当原告离开被告所在学校时,双方就违约金的问题产生争议。
原告声称,学校无权从他的工资中扣除损害赔偿金,因为他从来没有与学校签订过任何合同。
本案涉及承诺的方式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法律规则上看, 除了签定一纸文书之外,合同法还承认其他各种承诺的方式,比如,受要约人可以通过实施为要约人所期待的行为而作出承诺或者受要约人接受了该合同提供给他的利益。
二、按照这一规则,该教师与学校校委员实际上相互作出过要约与承诺。
原告被雇佣时被告向原告提出了两项雇佣原告的条件:工资和违约时扣除损害赔偿金。原告虽然没在纸质文件上签字,但是,原告之后的行为已经表明,他已经把该损害赔偿金作为其任教合同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原告对损害赔偿金的要约做出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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