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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lillI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mpany

时间:2013-11-28 点击:
被告刊登广告,声称将向任何在两周内依照该公司售出药丸所附的指示、每日使用三次该药丸却仍然染上感冒的人,支付100英镑的“酬金”。原告按指示使用了药丸,但仍染上了感冒。
法院认为要约所要求的行为,即原告给付的对价,是她使用了两星期的药丸,一旦她完成该行为,合同即告成立,而且只要她继续每日使用三次药丸,该合同将存续下去。当然,直至她染上感冒之前,被告无需承担任何义务,但是,染上感冒是被告承担责任的条件,而不是对价的一部分——很明显,这不是被告要求大众所作的行为。
本案所涉及合同更像一份保险合同,“保金”是连续两周每日使用三次药丸,染上感冒是导致支付赔偿金的“事故”(而非要求承诺人所作出的行为)。要约的条款清楚表明了对价是使用药丸,而非购买药丸。
因此,原告购买了该药丸、或获赠之、或借用之,均不影响本案的结果。当然,被告关心的是出售药丸,但总归有人要首先购买这些药丸的。
上诉法院认定她有权获得广告中声称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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