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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纳诉麦格罗希尔公司案 Weiner v. McGraw-Him Inc.

时间:2013-11-25 点击:
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雇佣合同,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不解雇其职员,以此为条件,原被告达成协议。但是后来,原告以“没有提出就职申请”的理由被解雇,但在原告为被告工作的8年中从没有应被告要求原告递交这种申请。双方发生争议。
原告诉称,被告的无故解雇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要求被告就因此而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涉及对合同中对价的互惠问题。
而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以下几个问题入手:
一、被告认为合同的对价缺乏互惠。理由是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自己“无正当理由”无权解雇原告,而原告却可以任意地离任。
二、合同具有约束力的基础是对价而不是互惠。法院认为,对价是一个合同具有约束力的一个基本前提,而互惠却并非实质性的因素。对价并不要求规模一致或相互对称。一个人允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其价值的大小并不重要,只要受诺人接受即可,受诺人接受后,诺言人并不是一定要给受诺人带来利益。
三、结合本案,雇主作出明示:“无正当理由”不解雇雇员,在雇员付出雇主要求付出的劳动等对价后,雇主就不能解雇雇员。虽然雇员拥有随时辞职的特权,次协议的对价并不互惠,雇主仍然必须遵守协议。
综上所述,法院支持原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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