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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llwyn v. Llewellyn

时间:2013-11-24 点击:
一位父亲希望他的儿子居住在附近,便签署了一份备忘录,“将所有权转给(儿子),让他可以拥有一处居屋”。儿子占有了地产,花了一大笔钱修建房屋及装修,父亲却一直未完成转让手续。父亲逝世后,儿子以其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人为由,起诉要求遗产受托人将该地产转让给他。
韦斯特伯里法官说认为儿子随后在父亲默许下花费的大笔钱财提供了有价值的对价,尽管最初不存对价。”
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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