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is v. Avera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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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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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一个骗子向原告说他是一个著名的电视和电影演员,名叫Richard Green,同意以450英镑的价格买原告的车,并付给原告支票,签名为“R.A Green"。当骗子要将车带走时,原告要求他出示身份证明,骗子出示了一个到Pinewood Studio(一个电影制片工作室)的特别通行证,上面有一个正式印章,且有“Richard A Green”字样及骗子的相片及地址。Lewis于是向骗子交付了车、车证、注册登记册。而后骗子将该车转卖给了被告Aver如。骗子的支票后来被退票。
丹宁勋爵认为:“让一个无辜的购买人(此人对当初的卖方与骗子之间发生过的事情一无所知)的权利取决于过往的事实,是不正确的。他毕竟是完全谨慎地本着纯粹的诚信意图行事的;然而是当初的卖方使骗子拥有了货物,因而使他能够藉此进行诈骗。所以,对合同主体身份的认识错误可导致合同无效的理论,我是不同意的。我认为,早在50年前的King氏诺顿金属有限公司诉Edridge和Merret有限公司案件以及Horridge. J. in Phillips v. Brooks有限公司案件的法庭判决是以这样的正确原则为基础的:当两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或者表面看来是订立了合同之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身份认识有错误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合同不存在,也不意味着此合同是无效行为,自开始就无效的。这一事实仅仅意味着合同是可无效的,也就是说,在善意第三人取得此合同中的权利之前,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存在错误认识的一方当事人的决定。”
上诉法院一致认为,该案存在合同,但存在的是一个可失效的合同。但当骗子将车转卖给被告时,由于原告没有行使使合同失效的权利,骗子有权将车转卖给被告。故被告获得有效的所有权,可对抗车的原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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