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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vela Investments Ltd. v. Royal Trust Co. of Canada Ltd.

时间:2013-11-20 点击:
在本案中,第一被告拥有公司的12%股权,第二被告有40%,原告拥有43%。原告、第二被告均想收购第一被告的股权从而控制公司。第一被告发出封漆邀请标书分别给这2个买家,并于邀请书中说明:我们承诺,在符合本电传其他条件下竞标者中价高者得。原告标价2175000美元,第二被告标价为:2100000美元或“贵公司所收标书金额较高者外加100000美元”为本人标价。因此第二被告中标。
本案涉及合同成立的要约问题。
上议院采用两个合同方法判定第一被告有法律义务接受原告的要约:第一被告发出的邀请是一个要约,要约内容为如原告、第二被告按照所要求的时间、方式投入标书,第一被告保证认真研究,并按价高者得原则处理,因此对于这个合同第二被告、原告投入标书之日即为承诺,合同生效,这是一个双方合同。但第二被告、原告的投寄标书行为本身又是要约(对具体收购股权内容而言),第一被告的最终选择是承诺,在本案中,第一被告违反第一个合同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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