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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蒂兹公司诉梅森案 Curtis Co. v. Mason

时间:2013-11-19 点击:
在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公司的谷物经销商鲍勃•梅在电话中谈论被告种植的春小麦,梅把当时的小麦市场价格和与原告订立经销合同的程序告诉了被告。被告说,他可能会与原告签合同,让该公司出售他的小麦。
后来梅起草了一个合同,其中包括被告可能出售的小麦的价格、运输中的问题、交货日期等,所确定的交货数量是9000蒲式耳。在这次电话交谈之后,梅与他人签订了一个出售9000蒲式耳小麦的合同。
几周以后,被告收到了一份经梅签字的9000蒲式耳春小麦的合同确认书。他认为自己交不出这么多小麦,于是决定不与原告签合同。后来原告派人来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说他从没有认为自己与该公司订立了一个合同。
原告诉称其寄给被告的合同确认书的结尾部分有一个条款规定,对该确认书予以保留,而不就其中的不妥之处提出异议,等于承认和接受了这个合同。据此,原告认为被告默示地确认了这个合同,因而要求被告支付4140美元,作为对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
本案涉及的是合同成立条件方面的问题。案件的关键问题是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要约之后保持沉默是否意味着被告接受该要约?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能依据自己提出的条件确定一个购买货物的协议的内容,从而单方地订立一个合同。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出售货物必须经卖方同意,而且原告与被告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等并没有达成能得到确认的口头协议。所以,原告寄送一个确认购货的备忘录并不能使一个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由此而产生,即使当事人在合同确认书中申明,不寄还这张确认书等于对合同的接受。一份确认合同的备忘录中的任何语言都不能创造出一个本来不存在的合同。
综上所述,法院在柯蒂兹公司与梅森的争论中,最终结论为双方的合同不存在,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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