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伯诉哈里斯信托和储蓄银行案 Garber v. Harris Trust & Savings Ba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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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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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瓦克诉城市服务与石油公司案。
斯坦伯格诉芝加哥医学院案。情节是:原告收到了一份被告发的招生章程,之后,向被告递交了一份申请并交了报名费。他没有被该医学院接受。为此,他提起一项集体诉讼,控告该医学院没有按该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学术标准对他和其他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是,被告违反了合同,没有依其在招生章程中确定的标准对申请人进行审核。该法院指出,交出申请和报名费是要约,即请求参加入学申请;对该申请和报名费的接受构成了对这一要约的接受,即按既定的标准决定是否接纳申请人入学。其中,申请费是充分的对价,使该申请人与该学院之间的协议发生了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合同对价的问题。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当一张信用卡被发出并被接受时,发卡人与持卡人之间并没有订立合同,并且一个合同要得到强制执行,必须具有有价值的对价。具体分析如下:
一、根据诺瓦克诉城市服务与石油公司案,原被告双方没有订立合同。新泽西州法院认为,当一张信用卡被发出并被接受时,合同在发卡人与持卡人之间并没有订立,发卡人可以取消已发出的信用卡。
二、此案和伊利诺斯州法院关于斯坦伯格诉芝加哥医学院案是有区别的。在本案中,原告如实说明有关其信用的全部情况并不能构成对应的对价:(一)持卡人(受诺人)有权取消或者不使用该信用卡,因为他是单方受益的;(二)由于缺乏对价,该信用卡账户只是一项持续的要约,该要约可以在任何时候为任何一方所收回。
综上所述,法官认为信用卡发出的时候,并没有合同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且原告并没有针对发卡人提供信用贷款的许诺付出对价,因此双方的协议可以依发卡人的意愿得到修改。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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