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伦·R·克劳斯公司诉福克斯案 Allen R. Krauss Co. v. Fo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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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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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265000美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一片土地。两天后被告通过一个不动产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提出以486000美元的现金将该土地出售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6月3日下午5时之前作出答复。该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个供承诺人签字的栏目,承诺人一旦签字,就接受了该反要约。原告在6月3日上午11时58分签署了该反要约,被告的代理人在当天下午3时左右收到了这份经原告签署的反要约,但他告诉原告说,被告不打算再出售这块地了。当天下午4时15分,原告把该签署的反要约送给了双方指定的中间代理人。
原告声称,自己交付的定金构成了选择权的对价,所以被告发出的反要约赋予了原告购买该土地的选择权。
本案涉及要约与对价方面的问题。
而具体到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
一、被告发出的反要约是否赋予原告相应的选择权?
选择权可以依完备的或有价值的对价而成立。一项选择权构成一种持续的要约。法院认为从协议的条款可以清楚地看到,原告交付的定金只是买方支付的一部分款项,以表明其愿意购买这块土地的意图;当买方违约时,这笔定金将被没收。协议中并没有条款提到将该定金作为对价,所以选择权不成立。
二、要约人在自己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是否可以撤回他发出的要约?
由于该反要约没有对价支持,因此,即使它规定了确定的承诺期限,在它被接受之前,也可以被撤销。该反要约在3点钟被口头撤销了,正发生在那份已经签署的承诺在下午4点15分被送给中间人之前。
综上所述,法院在艾伦• R • 克劳斯公司与福克斯的争论中,最终结论为双方并没有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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