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rne v. Van Tienhove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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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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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被告于10月1日在英国Cardiff港口寄一封信给在纽约的原告,要约出售1000箱马口铁(tinplate),10月8日被告寄出一封信撤销10月1日的要约,10月11日原告电报通知被告原告的承诺,10月15日再次电报确认承诺,10月20日原告收到被告于10月8日发出的撤销要约信。
本案涉及要约撤销的问题。
Lindley大法官是这样说的:“若支持被告的立场,则任何收到邮寄来的要约且已对之做出承诺的人,都必须等待足够的时间,以确信撤回要约的信件并未在他承诺之前发出;在此之前他是无法明白自身处境的。在我看来,法律的原则和实际操作的方便都要求承诺了一份他不知道已被撤回的要约的人,应该有权确信要约和承诺已经成立了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且据此安全地行事。”
法官最后判决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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