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伊玛诉乔莱克案 Woyma v. Ciole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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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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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沃伊玛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于是便与保险公司协商签署了一份“弃权协议”,弃权声明将就与全部双方已知的和未知的任何性质的伤害和损失有关的权利主张实行和解与了断。
然而后来沃伊玛伤势加重,想获得保险公司进一步的赔偿,保险公司拒绝。因此,沃伊玛提起诉讼。
本案是一个涉及合同中共同错误的案例。该案中运用了共同错误规则。
具体到本案,初级和上诉法院分别有以下意见和理由。
一、初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签署那份协议时有共同的错误。赔审团的裁定认为,原告应再从该保险公司得到22500美元的赔偿费。
二、俄亥俄州最高法院认为,弃权声明中的严格条件并不能支配一切,被该声明免除责任的一方不能规避衡平法上的由当事人纠正其认识错误的权利。因此,如果弃权方能够证明,该弃权声明是在双方对重要事实的认识有着共同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声明可以被认为无效。
三、最高法院认为弃权方在签署该声明时冒了即使受到了伤害也不能再主张权利的风险,与这种风险相比,他收到的对价太少了。该弃权声明的条件是否把所主张的伤害排除在外了。
四、最高院还认为,初审法院否认该声明的效力是完全正确的。该得到免责的一方显然是负有责任的。双方都没有提到这一伤害在将来可能会发展。在双方签署该弃权声明时,双方的确也不知道原告主张的那些伤害的存在。同时,仅用25美元作为对尚不知道的在未来可能被发现的伤害的补偿,是极不合理的。
综合上述,俄亥俄州最高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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