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坦格工业公司诉伊顿公司案 Stenger Industries v. Eaton Cor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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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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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作为承租人租用一台升降机,被告是此承租合同的受让人,但在原告发现升降机不符合其与原出租人的约定时,原告停止付款给被告,双方发生争议。
被告启动初次诉讼,原告不服初审判决提请上诉。
本案涉及放弃抗辩权的问题。经过了两次审理。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合同约定:承租人对出租人拥有的所有权利主张都将直接对出租人提出,而不应以此种权利主张作为对抗某一受让人的抗辩权、反诉或抵消权。所以支持合同受让人的主张。
在二审中,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合同转让人在将合同转让之后已经收到了相应的给付。证据表明,在该转让发生之时,被告并不知道被告因该机器的瑕疵而拥有权利主张;直到原告对该机器表示不满的时候,被告才知道原告有这样的权利主张。因此,原告提出的这种抗辩不能用来对抗一个正当的持有人。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抗辩和反诉不能挫败被告的权利主张,陪审团依法院的指示作出的有利于被告的裁定是正确的,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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