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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tor v. Ageda

时间:2013-11-01 点击:
1967年9月8日,Mrs.Maxwell,一个无牌高利贷者,订立协议贷款1040英镑给本案被告,利息高达月息2%,约定11月8日偿还。实际贷款数额为1000英镑,2个月的利息为40英镑,故合同写明的是贷款1040英镑。这种复息高息违反了英国《1927年贷款者法》的第7条,属于非法借贷。贷款于11月8日到期时,款项的本息皆不能返还。Mrs.Maxwell诉本案被告偿付贷款的本息,以及到期后紧跟的2个月的本息,共为1180英镑。在诉讼期间,Mrs.Maxwell的律师,也是她的姐姐,本案原告,同意代付1180英镑给被告,供其将贷款本息返还给原告,但利息按年息12%代收(这是合法利息),两方均同意并如此实施了。现原告诉被告追回贷款及利息。
法院认为,这里有两个合同:第一个合同是非法的,第二个合同的当事人与第一个不一样,且为从属合同。关键不在于当事人的问题,而在于第二个合同的新的当事人对第一个合同的非法情况有多少了解,知悉程度如何。在本案中,原告作为Mrs.Maxwell的辩护律师,完全知悉原合同情况。故第二个合同仍然无效,原告不能起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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