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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顿斯诉科夫曼案 Mertens v. Coffman

时间:2013-10-31 点击:
在本案中,原告把一间洗衣房卖给被告,被告又把它卖给了菲利普斯。本案的诉讼实际上是在原告与菲利普斯之间发生的。
当原告把该洗衣房售给被告时,双方订立了一份贷款协议和一份担保协议。根据这两个协议,原告就这一买卖向被告提供贷款,以该洗衣房作为抵押物,贷款向原告分期偿付。对菲利普斯的买卖从属于前面的两个协议。
日后,菲利普斯的经营发生亏损,因而停止了继续付款。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后依被告开具的本票要求菲利普斯支付到期未付的款项,理由是,菲利普斯承担了原有的协议规定的义务。
本案涉及第三方受益人权利方面的问题。而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以下问题入手:
一、存在欺诈行为的合同无效。
初审法院在审理这一诉讼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在与菲利普斯德交易中存在多处欺诈行为:很多应该由被告支付的费用并未支付,很多装备不能正常工作,并且被告用别人盈利的会计报表替换了自己亏损的报表来欺骗菲利普斯。
初审法院发现,如果菲利普斯知道这些情况就不会购买这些产业。所以法院判决菲利普斯有权依被告的欺诈行为解除合同,因为被告有关该店盈利的陈述涉及到了合同的实质性方面。
二、受诺人的欺诈行为可以成为诺言人对抗第三方受益人的理由。
原告是被告与菲利普斯之间协议的贷方受益人。该第三人所拥有的全部权利的基础是该诺言人的合同,不管他是该受诺人的受赠方受益人还是该受诺人的债权人。因此,被告的欺诈行为可以成为该诺言人对抗原告的权利主张的理由。
综上所述,在默顿斯与菲利普斯的争论中,法院的最终结论是支持初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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