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主办   高级搜索
当前位置 : 首页» 法规案例» 国外案例» 合同法 >

John Slade v. Humphrey Morley

时间:2013-10-29 点击:
原告向王座法庭提起子“类案诉讼”。(侵权诉讼与类案诉讼的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现实存在的或是默认的侵害,被侵犯的对象是有形物,且原告对之享有直接的利益;后者则不存在侵害行为,或被侵犯的对象是无体物,或损害是间接的,或原告享有的只是回复权而非直接的利益。)
在诉状中提出了如下主张。原告拥有8英亩的定期地产权,受被告的特别委托,与其达成了将农田中正在生长着的农作物(小麦和玉米)即青苗卖给被告的协议。对此,被告表示“承诺,并且许诺”向原告支付168英镑,却没有实际履行,使原告蒙受了损害,由此而提起了诉讼。
法院的判决理由体现在以下四点:
1.金钱债务诉讼中进行了谈判交易的一方当事能够选择类案诉讼或者金钱债务诉讼,也能够提起有关assumpsit(违反简式合约索赔之诉二简约之诉)的类案诉讼。”
2.约之诉的类案诉讼的本案原告,不仅对于特别损失(如果存在的话)的损害,而且对于全部债务都能够回复,其结果,本案中的损害的回复或败诉,即使在根据同一契约提起的金钱债务诉讼中,也能成为有效的申诉对驳回进行抗辩。
王座法庭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并最终获得支持。
 
分享到: 0
 
上一篇:
下一篇: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