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斯代尔诉切斯特菲尔德案 Lonsdale v. Chesterfie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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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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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本案原被告因合同权益转让引起的问题发生争议。某地产公司签订的每一份不动产买卖合同中都表示,它将在这些土地上安装供水系统。后来,该公司把一部分合同的卖方权益出售给了原告。后来该公司宣告解散,财产归被告所有。由于没有人在那些售出的土地上安装供水系统。结果,许多买主停止向原告付款。
原告遂对被告起诉,要求就没有安装供水系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对原告进行赔偿。
但初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这是关于合同转让中,受让人对转让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例,经过了两次审理。
初审法院判决理由为:切斯特菲尔德公司的供水义务与被告无关。
因此,初审法院依被告请求撤销诉讼。
二审法院判决理由为:
根据《合同法重述》第333条(一个转让人的担保)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既然切斯特菲尔德公司不再存在,被告作为该公司剩余资产的获得者必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毫无疑问,一个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取得公司在解散时分配给其股东的资产实现其对公司的权利主张。
因此,二审支持原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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