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verpool City Council v. Irw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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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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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将一幢15层高的大楼出租,租约中将各个公寓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但大楼的电梯和楼道仍控制在原告手中。租约中列出了承租人的义务,但对原告(出租人)应承担哪些义务却未作规定。后来,由于楼内公用部分条件较差,被告抽回租金用于改善楼内条件。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收回租金。
被告声称,楼内电梯无法使用,楼道里的电灯也全部被损坏,并反诉原告违反合同。
本案涉及合同暗示条件的问题。
初审法官判决双方各有道理,都获得了部分胜诉。
上诉法院认为原告没有隐含的承诺负责维修楼房公用部分的义务,被告应当承担维修的义务并保证楼房内公用部分的使用,多数判决原告胜诉。
上议院认为:
一、原告在合同中隐含地许诺要采取合理的谨慎,以保持大楼得到合理的维修和适合使用,因此同意在合同中加入一个隐含条款。
二、对于被告的义务,被告只应当承担合理的谨慎义务,注意到楼房公用部分的适用情况。
三、根据本案事实,原告已经履行合理的谨慎,以保持大楼得到合理的维修和适合使用,因此没有违反合同。
综上,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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