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供应公司诉休斯案 Builder Appliance Supply Inc. v. Hugh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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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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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被告是某公司的董事长。由于被告公司拖欠原告货款,原告拒绝继续该公司凭信用购货。后来被告在电话中以个人为担保,要求重新建立信用账户。
原告认为,被告以个人名义对欠款的偿还进行担保之后,就应该对这些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被告认为,根据《欺诈行为法》,他的诺言是没有约束力的,只是一个为公司付款的许诺。
本案涉及担保条款的形式问题,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诺言人的诺言是不是初始?如果是,被告就要对债务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对原告的许诺附属于被告公司对原告的债务,因为审理记录并没有显示,原告试图解除被告公司承担的义务。原告把欠款发票寄给乔治城公司,而不是被告本人,说明该诺言是附属的。
二、如果诺言是附属的,那么,诺言人作出其诺言的主要目的是不是促进他自己的利益?
根据案件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拥有该公司的一定份额。同样,也没有有关该信贷条件的证据证明:原告扩大该公司的信用使该公司把欠款偿还给被告的可能性增加了。所以被告作出其许诺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促进他自己的利益。
三、被告的诺言不是用书面形式来表达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最终结论是被告进行担保的口头承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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