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BC Mortgages Plc. v. Pit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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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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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被告同意将其婚姻住房进行抵押担保,以从银行取得贷款,贷款是以夫妇两人名义申请。被告没有阅读抵押贷款文件,不知道抵押的数额,没有咨询过法律意见。实际上,该贷款是被告在其丈夫劝说下的举债,丈夫的目的在于希望用该贷款投资股票。当投资失败,无法偿还时,银行起诉要求占有房屋,被告辩称其同意抵押是因受了丈夫“不当影响”。
本案涉及不当影响的问题。
法院认为:在妻子不是债务人而仅是担保人时(丈夫是债务人)的情况下,不仅存在着丈夫可能对妻子施加不当影响风险,而且该种担保是为丈夫利益,而非妻子利益,故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应有义务查询相对人是否征询了独立法律意见,从而知道或应当知道他自己是否受到了不当影响。当妻子既是担保人又是其中一个债务人时,由于妻子本身是抵押担保的收益人,则债权人一般没有查询相对人是否征询独立法律意见的义务。
由于本案被告行为出于自愿,所以法院不支持被告的主张。
在本案中,上议院分析了历史上同类型的案件,归纳出一些具体的指导原则:
1.当一方辩称其受到“不当影响”时,不管是实际不当影响还是假定性的不当影响,另一方在签约时是否“知道”或假定知道相对人实施该行为时受到“不当影响”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考量因素。法庭在分析这个因素时,对不同情形的“不当影响”案件要求不一样。
2.当交易仅涉及合同双方(由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施加不当影响),不考虑“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债权人如不知道不当影响存在,合同就可能有效,而已施加不当影响一方,也不能因为施加的影响达不到“明显、不公平的不利”而要求强制球行合同。
3.当交易涉及的第三方可能施展“不当影响”时,只要债权人知道或假定知道存在“不当影响”,就已足够,而不必考虑其他;如果债权人并不实际知道存在“不当影响”,“明显、不公平的不利”就成为一个衡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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