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长途搬运公司诉巴斯特案 Air Van Lines v. Bus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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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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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基于服务合同要求被告支付账款,被告对原告发出的账单有异议,在双方未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时,原告接受了被告的一张支票,但原告认为此支票只能代表部分账款,而被告认为原告接受了支票即接受以此支票作为全部账款,双方发生争议。
原告起诉主张其拥有的索要其他未付款项的权利。
本案涉及和解协议中有关对价的争议。
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和解协议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的通过部分地履行应付款项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要求的合同。像其他合同那样,一个和解协议要得到强制执行也要有要约、承诺的对价。
二、只要全部权利要求根据法律和当事人的协议仍然是悬而未决的,该全部权利要求,包括其中有争议和没有争议的部分在内,就是统一的不可分的。根据大多数判例,原被告之间一个有效的和解协议是存在的,全部债务已经得到偿付。因为被告就原告开出的账单支付部分款项,并不是只让被告所承认的部分得到清偿。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兑现支票的行为这意味着其接受了被告关于双方实行和解的要约。此时,全部债款已经偿清。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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