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ffles v. Wichelhaus |
|||||
|
时间:2013-10-23
点击:
|
|||||
|
在本案中,A同意从B处购买一船棉花,这批棉花将由名叫“Peerless"的船从孟买运来的。事实上,有两艘名字皆为“Peerless”的船,一艘将在10月到达,另一艘将在12月到达。后来,当棉花在12月到达时,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因为他所要的是10月到达的那批货。
法院认为何时可以交货对于买方而言是很重要的。该合同是(或意图成为)一份销售特定货物的合同,而不是一份销售某一种类的125捆棉花的合同。如为后者,则卖方可以并且愿意履行合同,有权获赔。但是,由于双方意图是销售某一特定货物,则该货物是否为本合同的标的物至关重要;在本案中,确定这一点却是不可能的,因为每批货物都满足合同的描述。同样,也不清楚合同的模糊之处是何方当事人的责任。
法庭拒绝了卖方关于以哪艘轮船运输货物并不重要的观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