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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索恩诉弗雷泽案 Henthorn v. Fraster

时间:2013-10-21 点击:
在本案中,原告希望从英国的一家建筑物协会购买一些房屋。6月7日上午,他打电话给该协会的办公室。该协会的秘书口头要约说,以每所750英镑的价格卖给他。当天,该秘书又当面交给他一份书面要约,其中写道:“兹授与你在14日内以750英镑的价格购买弗拉曼克街的财产的优先权”。
8日上午,另一个人打电话到该协会,提出以每所房子760英镑的价格购买房屋,结果得到了承诺。
8日中午12时到1时之间,那个秘书写信给原告说要撤回6月7日的要约。这封信当天下午在5时和6时之间被送到原告的住处,但由于原告当时不在家,直到晚上8时才送到他的手里。
就在同一天,原告的律师经原告授意写信给那个秘书,表示接受7日的那个要约。这封信发出的时间是下午3点50分,送到对方邮局的时间是晚上8点30分。由于邮局关门,那个秘书于次日凌晨收到这封信。那个秘书在复信中重申:该协会的要约已经撤销。
原告向县法院起诉,要求实际履行双方订立的合同。
本案涉及承诺和撤销要约的通知何时生效的问题,经过了两次审理。
初审法院判被告胜诉,原告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即英国衡平法庭对这一案件有两方面的不同见解:
一、对承诺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当事人已经意料到,依照人们通常采用的惯例,邮寄可以作为一种手段,发送对一个要约的承诺的时候,该承诺一经发出就完成了。
二、对撤销要约的通知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判决承诺一经发出就完成所依据的理由并不适用于对要约的撤销或修改。
综上所述,法院在亨索恩与弗雷泽的争论中,最终结论为推翻原判并发出准许实际履行的令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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