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尔弗诉巴尔弗案 BALFOUR v. BALFOU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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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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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允诺每月支付30英镑的生活费给原告,原告同意。后双方离婚,原告认为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行为是双方约定的结果,因此双方成立合同,被告停止支付生活费是违约的。双方发生争议。
原告主张被告继续支付生活费。一审法官萨根特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进行上诉。
本案涉及合同是否成立的案件。经过了两次审理。
在一审中,法官萨根特认为,被告作为丈夫有义务维持原告的生活,而且被告的承诺和原告的同意表示双方当事人达成合同,且原告的同意是合同成立的充分对价。被告可以以合同为根据提起诉讼。因此法官萨根特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
在二审中,大法官阿特金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一、被告提出抗辩认为自己未与原告订立法律上的合同。
(一)常例如双方约定一起散步,或者约定做客,通常没有人认为这些协议能产生法律上的合同。
(二)夫妻有关生活费的协议中,尽管可能有对价支持,也不产生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并不想赋予这类协议法律后果。
(三)如果法院赋予夫妻生活费协议案件于法律后果,将造成法院负担无意义的加重。
二、本案类型的夫妻间协议真正的对价是自然的爱恋,不受法律的调整和规范。
(一)本案中的允诺属于夫妻间没有赋予法律效力的约定。
(二)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在原告,而且原告并未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任何合同。
1.该案中的口头证据不能证明合同的存在。
2.原被告双方的信件不能证明合同的存在,或者扩大原告提供的、双方无争议的口头证据的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应当允许上诉。被告获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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