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洛尼诉萨吉森案 Maloney v. Sargis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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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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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署了一份不动产买卖协议。
协议中的一个条款规定买方负责检验,以保证该土地拥有进行建筑所需要的质量。后买方向当地相关部门递交建造一个污水处理系统的申请被该委员会驳回,因为进一步的探测表明,在这块地之下,有一根通向水库的排水管道。根据有关规定原告不得建造过滤设施。从而导致本案双方发生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以不真实表示、违反担保、不公平和欺诈性行为以及双方共同错误为理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和恢复原状。
本案涉及合同意思表示方面的问题。由两级法院进行审理。引用了《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4(a)条法规。
具体到本案,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判决理由分别如下:
初审法院的法官认为,不存在有不真实表示和违反担保的情况。
上诉法院认为,涉及构成本合同赖以成立的基本假定,不存在对事实认定的共同错误。因为,买方根据他方所起草的这份协议,承担了进行土地勘测的任务,以便决定这块土地是否具有“进行建筑所允许的质量”。根据《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54(a)条,在本案中,如果在进行土壤检验的过程中发生了错误,这种错误应当属于买方的单方错误,而不是双方的共同错误。
依据比奇科默硬币公司案,“一方由于过失而未能知道或发现这种错误地认定的事实,并不能排除该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这一原则,本案中的买方尽管存在着失误,但仍有权解除达成的交易。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法院最终推翻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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