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姆科企业公司诉豪斯顿案 Remco Enterprises,Inc. v. houst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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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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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如果被告能每周付17美元,连续付款104周,她就可以拥有这台电视机。该协议还规定,被告可以在任何时候退回该租赁的财产,从而取消这个协议。但是,当被告继续付款36周即可拥有这台电视机的时候,停止了给原告付款,也没有退回该电视机。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电视机,并支付尚未支付的租金。
本案涉及显失公平的问题。法官根据《堪萨斯州消费者保护法》关于显示公平的规定,认定该租赁协议不构成显示公平。
法官的理由是:
一、从理论上讲,根据显失公平理论,法院可以拒绝执行合同订立时出现的程序性的瑕疵造成的不公平的或压制性的合同,或有关合同条件的实质性瑕疵造成的不公平的或压制性的合同。无论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瑕疵都可成为发现存在显失公平的理由。
二、从案件来看,被告认为该租赁协议是实质性地显失公平的,因为购买该电视机的价格为该电视机批发价的3.5倍以上。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价把零售价提高了108%。这并没有使人良心不安。因为被告得到了诸如不必对维护或修理该电视负责、在一周之后的任何时候退回该电视机并取消该协议的选择权等诸多的好处。所以这一价格差异并没有高到显失公平的程度。
三、从程序上看,被告主张该协议在程序上是显失公平的。初审法院发现,认定她的智力达到了一般水平;她并没有被卖方利用,被告主张不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可以在以下两种方案中进行选择:(1)按合同规定支付已经到期但尚未支付的租金,并依其选择退回或留下该电视机;(2)接受原告给予她的选择权,按案件审理之日的公平市场价值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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