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adman v. Steadm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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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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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为夫妻,于1963年时共同拥有一价值3,600英镑之房产。双方于1970年离婚,法院指定男方每月支付其妻赡养费每周2英镑及小孩抚养费每周2英镑10先令。女方于1968年搬离后,男方继续居住于该房屋。1970年,女方依照英国1882年妇女结婚财产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申请出售离婚前共同拥有之房屋并平分该房产卖出后之金钱。嗣后女方并无进一步之行动,至1972年将此事件提请地方法院要求处理,同时男方到此时亦积欠女方赡养费192英镑未付。
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并通知法院彼等之口头约定保证:双方要求法院取消令男方支付赡养费之命令,同意男方立即支付已迟付100英镑之赡养费,剩余之数稍后支付。同时法院亦被双方当事人口头知会,彼等约定同意原房产问题,由男方支付女方1,500英镑而将产权转予男方。男方乃按照上述约定,在向金融机构借款1,500英镑,以供其移转房财时,女方却反悔并根据上述妇女结婚财产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要求出售房产平分金钱。男方抗辩主张彼此间之口头约定有拘束力,拒绝女方之要求,而女方依照1925年英国财产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处分不动产非以书面为之则无执行力,而男方依照同一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口头约定处分不动产时,如已部分实际履行时,则上述条件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即可不予适用。于处分不动产之口头约定如已部分实际履行时,可阻却双方当事人间对不动产无书面约定之瑕疵。
最高法院理由乃在于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虽为口头约定处分不动产,但其口头之约定在于地方法院作成,而男方实际上亦照原约定履行,
按照衡平法公平之原则,如女方可以不遵守拘束,则显失公平正义之原则,
故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中女方以1925年财产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要求为不合理,而判决男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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