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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钦诉H·0·贝尔公司案 Cuchine v. H. O. Bell, Inc .

时间:2013-10-11 点击: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购买汽车,之后该合同被转让给福特汽车信贷公司。由于汽车经常发生故障,不可能修好时。原告对被告和福特汽车信贷公司起诉,要求解除或取消合同。之后不久,合同被重新转让给了被告,同时,福特汽车信贷公司还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要求作出简易判决的请求书。
由于对初审法院裁定不服,原告提起上诉。
这是一起有关权利转让的案例。上诉审的争议是,一个有条件零售合同的转让是否使全部合同义务都转移到了依合同受让了特定权利的一方。
蒙大拿州最高法院认为:
一、参考《统一商法典》第9-318条和对这条的官方评论,认为根据以前的法律,一个合同的受让人通常并不会被判决应对转让人的违约负责。
二、《统一商法典》第9-318条的动机是允许一个账债债务人将合同抗辩作为一种抵消权加以主张。通常,这种条款并不旨在把一个合同的受让人放在某一产品的担保人的位置上,使其代替转让人。
因此,蒙大拿州最高法院认为初审法院的简易判决应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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