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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委员会诉霍夫曼田产村案 Board of Education v. Village of Hoffman Estates

时间:2013-10-10 点击:
在本案中,被告与他人订立了一份协议,协议中设立了一个基金,并声称5年之内要达到某种结果,若没有达到就把基金交给原告。当期限临近时上述目的没有达到,协议双方修改了原协议。原告起诉要求把基金交给自己,理由是自己是上述原有的协议的第三方受益人,未经自己同意,该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无权修改原有的协议。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要求被告履行原协议。 本案涉及的是为第三方受益人订立合同的问题,经过了两次审理。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原有协议的订立创立了一种既得权利,协议双方对协议的修改是无效的。现在,既然5年的期限已过,这笔基金就应归该校区所有。所以初审法院判该校原告胜诉。
在二审中,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点是订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保留了对他们的协议中授予该校区利益的条款进行修改的权利?
对此问题,应从以下角度分析:
一、从先例上看,贝诉威廉斯案与上述规则是想抵触的。一个合同当事人应当有修改或撤销他们之间协议的自由,只要第三方当事人没有就收到的利益付出对价,而且这一修改或撤销对该第三人不会造成损害。
二、从案件事实上看,原告仅仅是那个基金的潜在受益人。被告与他人订立协议时,该诺言的实际受益人还未确定,也就不存在依合同而拥有的既得权利。当事人有修改协议的自由。
综上所述,法院在教育委员会与霍夫曼田产村的争论中,最终结论为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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